河南文化产业网12月8日消息:交钱买房,拿到房产证,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儿,可是居住在南阳市城区新华路附近的某小区业主们盼了七年,等来的却是一张不具有房产证效力的证件,众小区业主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到法庭,最终经卧龙区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开庭审理并帮助调解,开发商与业主意见达成一致。
今年10月,家住新华路某小区的14户业主来到卧龙区人民法院梅溪法庭,业主代表王某诉说了事情原委。2004年,该小区业主购买房屋时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0天内,由开发商帮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逾期开发商将支付购房款的5%为违约金。事实上这一等就是七年,今年6月20日,业主们领到了《集资房产权证》,但是在领取之前,开发商要求业主在一个收据上签字,而收据内容是“今领取该住宅房屋产权证书一本,本购房合同已履行完毕,无任何争议。”《集资房产权证》并不等同于《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商岂能这样糊弄业主,一气之下,业主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梅溪法庭庭长黄耿华向记者解释,《集资房产权证》只能证实房产来源,不具有房产证的法律效力,例如不能办理抵押贷款。该案件由于涉及人数较多,法庭立为集团诉讼案件,并多次组织调解,但最终都失败了。10月17日,法庭正式开庭审理,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晰,最初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仅为业主办理到《集资房产权证》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收据内容并不能说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其“无任何争议”没有明确内容,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
庭审完后,黄耿华与主审法官等人认为,该案件牵扯人数多,容易酿成群体性上访事件,而判决书如果下达,开发商需要在12月30日前为小区业主办理完所有《房屋所有权证》,时间空间不足,于是在判决书下达之前再次约见双方代表调解。11月25日,双方调解成功,开发商同意支付4%违约金,并在2012年7月30日前为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