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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认股权证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红利认股权证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红利认股权证数目:77,733,834

红利认股权证代号:795

兹提述香港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就(其中包括)发行红利认股权证及发行红股刊发日期分别为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二零一零年四月十四日、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及二零一零年六月一日之公布,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的通函(「该通函」)。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批准红利认股权证及任何因行使红利认股权证所附认购权而须予发行之新股份(「新红利认股权证股份」)上市及买卖。

红利认股权证之股票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星期三发出并邮寄予有关人士,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倘属联名持有人,则红利认股权证之股票将以邮寄方式寄往於红利认股权证记录日期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名列首位之人士之地址。

预期红利认股权证将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五上午九时三十分开始在联交所买卖。

本公司已向香港结算申请将红利认股权证及新红利认股权证股份纳入由香港结算运作之中央结算系统。红利认股权证及新红利认股权证股份已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自红利认股权证及新红利认股权证股份在联交所开始买卖日期起,可於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

联交所参与者间於任何交易日进行之交易,须於其後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央结算系统交收。所有中央结算系统之活动均依据不时有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进行。

每份红利认股权证将赋予其持有人权利,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一年六月八日星期三止期间任何时间内行使红利认股权证时,按认购价0.6港元(可予调整)认购一股新股份。任何於到期日或文据规定之较早日期或之前尚未行使之认购权将会失效。